女兒不是親生的,能要求前妻賠償嗎?
家庭是社會的細胞,孩子是家庭和諧的“潤滑劑”。一位父親發(fā)現(xiàn)撫養(yǎng)多年的孩子竟不是自己親生的,遂將前妻訴至法院,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金及多年來的撫養(yǎng)費。近日,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案,判決女方返還男方撫養(yǎng)費60萬余元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。
趙女士與黃先生于2017年登記結婚。婚后5個月趙女士生下女兒可可,但夫妻倆因家庭瑣事不斷爭吵,矛盾不斷加劇。2020年,兩人感情徹底破裂,辦理了離婚。離婚協(xié)議約定,可可由趙女士撫養(yǎng),黃先生每月支付撫養(yǎng)費3000元至女兒大學畢業(yè)。黃先生婚前購買的房屋出售后所得款項,在償還完貸款后雙方各占一半份額,趙女士獲得的售房款必須全部用于女兒可可身上。
離婚后不久,黃先生以經(jīng)濟拮據(jù)為由,中斷了撫養(yǎng)費的支付。2022年,趙女士將黃先生訴至法院。江岸區(qū)法院受理了此案。在庭審過程中,黃先生對可可是否與其有血緣關系提出異議,并申請鑒定。經(jīng)法院委托,司法鑒定機構就黃先生與可可是否具有血緣關系進行了鑒定,鑒定結論為在排除外源干擾的前提下,排除黃先生是可可的生物學父親。趙女士選擇撤回起訴。
黃先生得到鑒定結論后認為,趙女士隱瞞可可與其無血緣關系這一事實,對其在經(jīng)濟和精神上均造成了傷害,遂以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決趙女士返還其支付給可可的撫養(yǎng)費、售房款,并向趙女士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夫妻間因配偶身份所享有的權利如受到侵害并造成了損失,受害人應享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。趙女士違反夫妻間應盡的義務,判決趙女士返還黃先生已向其支付的撫養(yǎng)費,返還黃先生向其支付的售房款,并支付黃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。(蔡蕾 湯莉莉 姜泰陽)
法官提醒
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
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(guī)定:“家庭應當樹立優(yōu)良家風,弘揚家庭美德,重視家庭文明建設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,互相尊重,互相關愛;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,互相幫助,維護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?!钡谝磺Я憔攀粭l規(guī)定,因重婚、與他人同居、實施家庭暴力、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及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,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。
家庭是社會的細胞,夫妻是構成家庭最基本的要素,配偶權是因夫妻這一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權利,它規(guī)范和約束著夫妻的行為,全面反映了婚姻生活的內(nèi)在本質(zhì)要求。
家庭生活不是法外之地,如存在侵犯配偶權的情形并對對方造成損害,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。家應該是溫馨的港灣,應該是愛和歡樂的殿堂。在婚姻關系中的夫妻雙方,應互相關愛、互相包容、互相支持,共同建立和諧美滿的家庭關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