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8年4月26日 州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)
(一)
免去:
李本山的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(wù);
劉曉武的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(wù);
李南楠的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長、審判員職務(wù)。
(二)
免去:
吳增前的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(wù);
吳月晴的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(wù)。
(2018年4月26日 州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)
(一)
免去:
李本山的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(wù);
劉曉武的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(wù);
李南楠的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長、審判員職務(wù)。
(二)
免去:
吳增前的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(wù);
吳月晴的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(wù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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